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二零零六年五月授予单位代码学号或申请号密级论文题目: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先权初探作者姓名:学科门类:专业名称:导师姓名、职称:郑新法律硕士苗连营教授法学
中文摘要本文以权利义务相对论为理论支点,以行政法的价值取向之一——效率为切行政主体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特殊入点,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对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是否享有优先权,优先权是否受法的严格规范等进行研究,论证了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优先权的理论依据和现实要求。正文分为三个部分:一、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先权的基本理论情况下,在与相对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必征得相对入同意,依法享有监督合同履行权、制裁权等。二、行政主体正当行使优先权的标准行政主体优先权正当行使的标准是必须维持“两个平衡”,即在优先权实体性规定中维持法律原则及规则与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平衡,在优先权程序性规定中维持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首先,在优先权实体性规定中,要认识到优先权行使中的自由裁量问题,不再简单地认为自由裁量一定会对法治构成威胁,单纯强调法的绝对统治,而是理性、现实地对待优先权行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让依法行政与自由裁量相辅相成,共同实现优先权行使结果的“个体化的正义”以及有关优先权的法律、法规的“实质合理性”。其次,在优先权的程序性规定中,必须以尊重和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为基础,确保行政主体优先权行使的理性化。对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使相对人自主地运用程序性权利约束、监督行政主体行使优先权的过程,把优先权置于公开的环境之下,有效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先权的运行现状及其规制目前,中国关于行政主体优先权的立法不全面、不系统,运行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情形。应当从规制行政主体实体性权利、保障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以及强化相对人权利的事后救济三个方面对行政主体优先权进行规制。其一,通过立法明
体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使优先权决定,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编行政主体行使优先权的条件、标准和幅度等。同时,应当鼓励行政主体通过编制“内部执法手册”,将优先权行使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理性和智慧规则化,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其二,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即要求中立的裁判者主持程序和作出决定的权利;被告知的权利;听证权;平等对待权:要求决定者为其所作的决定说明理由的权利;程序抵抗权。其三,校正行使优先权造成的“非正义”。一是补偿。当行政主体行使优先权的决定合法且合理时,但只要相对人的利益因优先权的行使受到了损害,相对人就应得到经济性的补偿。二是赔偿。即行政主体应按照“损害赔偿原则”,公平、合理地赔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受到的直接及间接的经济损失。三是对行政主要求撤销该决定。关键词: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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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先权确立的现实需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深层次的问题就是价值判断,即承认社会本位相对于个人本位是矛盾的主导方面,个人利益应服从于社会利益。在英、美、德、日、法等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强调社会本位的历史背景是,其饱尝了由自由竞争到垄断阶段导致严重经济危机的恶果后,反思“管的越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政策,转而采取积极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政策。当时,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完善,宪政体系基本健全,宪政意识深入人心,宪政文化底蕴浓厚,建设福利国家是其努力方向,他们倡导社会公共利益所处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与我国目前的状况不同。目前,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治经济,是充分自由竞争的经济,其彰显着个人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价值判断。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法律制度不完备,特别是民法体系不健全,导致公民宪政意识、个体意识不强。加之,我国一向注重社会整体利益,倡导为了国家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势必造成在公权力特别是行政主体面前,公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螺旋式上升”的论断,我国在现有经济、政治等条件下,在强调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协调的同时,更应侧重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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