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说筹划案例分析春天百货是一家大型商场,其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6年“五一”期间,商场有意举行促销活动,现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1、 商品7折销售;2、 购物满100元者赠送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3、 购物满100者返还30元现金。讨论:采用哪种方式可以使商场在税收上获得好处?解析: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1)按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应交增值税={70/(1+17%)}*17%-{60/(1+17%)}*17%=(元)商场利润额=70/(1+17%)-60/(1+17%)==*33%=(元)税后利润=-=(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元)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30/(1+17%)*17%}-{18/(1+17%)*17%}=(元)合计应交增值税=+=:商场为其他单位、个人发放现金、实物应按规定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赠送30元商品应是税后,税由商场承担。代扣:{30/(1+20%)}*20%=利润:100/(1+17%)-60/(1+17%)-18-=。应交所得税=(+)*33%=税后利润=-=(3)购物满100元,反现金30元应交增值税额={100/(1+17%)-60/(1+17%)}*17%=(计算同2)利润额=100/(1+17%)-60/(1+17%)-30-=-应纳所得税=(-++30)*33%=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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