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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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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苏州市恒德堂药业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马怀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吴江)市监罚字【2015】第055号案由: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违法的主要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17日在当事人店堂查见5包无法提供购进票据的仁和板蓝根颗粒(规格:20袋/包,批号:1412294,生产日期:2014年12月23日,生产单位: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经查询该批药品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药品流向显示该批仁和板蓝根颗粒的销售终端是“吴江市松陵镇民泰药店”。201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吴江市松陵镇民泰药店于2015年7月3日由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并更名为苏州市聚顺堂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顺堂)。聚顺堂的法定代表人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均为马怀德。聚顺堂经营范围是(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零售,无药品批发资质。该批仁和板蓝根颗粒是聚顺堂于2015年7月27日向当事人供货的,供货数量为15包,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6元/包,销售了10包,剩余5包未销售,销售收入记入当事人财务账目。依据国食药监法[2007]74号的规定,该批仁和板蓝根颗粒的货值金额是人民币24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60元。行政处罚决定:苏州市恒德堂药业有限公司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3:罚款人民币720元(按货值金额三倍罚款)。合计罚没款人民币880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农业商业银行吴江区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5年10月26日稽查管理部门: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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