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商标法和TRIPS协议的兼容性翻译.doc斯里兰卡商标法和TRIPS协议的兼容性AlthafMarsoof斯里兰卡国家法律顾问,总检察长署关于关税和贸易(GATT)自1948年以來的总协定的缔约国,斯里兰卡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0)于1994年6月批准了“马拉喀什协定”,并成为其创始会员国Z-o自那时以来,斯里兰卡已经争取到的地方性法规,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标准。在知识产权(IP)的情况下,前1979年的知识产权守则是由2003年的“知识产权法”取代。特别是这项立法的变化,在斯里兰卡的义务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形成几个世贸组织协议涵盖之一,、斯里兰卡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木文的口的是在评估的范围内,斯里兰卡商标法律是符合TRIPSI■办议所规定的标准。重点尤英是在收购方而,商标专用权的取消和这些权利的性质和范围。关键词:商标,trips协议,巴黎公约,国内立法兼容性知识产权(TP)与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产生的世界贸易规则,这两者的结合被视为乌拉圭谈判的最杰出的成就他们的产物就是T1994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这个成就是独一无二的,因为在美国,几乎靠一己之力,相信超过100个国家,包描关税和贸易(关贸总协定)的总协定签订国,使其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条款(Drahos,1995年,第7页)。从那时起,许多人质疑贸易与知识产权的非法性,特别是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来看(Gutowski,1999年)。然而,现实是,任何国家想耍争取获得由发达国家主导的金球贸易的好处,必须就地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是由TRIPS协定所规定。未能满足这些最低标准的外国投资,以符合TRIPS标准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转移。这篇文章的口的是评估斯里兰卡商标法在trips协议兼容下的变化,以及在从三十年内乱中恢复过來的该国家的投资前景。相容性评估斯里兰卡商标的法律管辖现在发现主要是在2003年的“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①,虽然斯里兰卡的普通法通过冒充普通法行动保护未注册商标,但是注册商标的法律发现仅仅是在2003年的知识产权法。因此,必须以审查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条款开始分析。然而知识产权法第五部分专门处理商标保护,第六部分专门处理商标名称。所以讨论将集中在商标保护的两个方而,即收购和注销商标专用权,以及这些权利的性质和范围。商标专用权的收购及取消在斯里兰卡,商标专用权通过登记获得,该条款写在在知识产权法102(1)中就是表明“商标专用权通过登记受随后条文保护”。因此,在斯里兰卡商标专用权的收购中登记的过程是至关重要的。不像某些司法管辖区,如美在斯里兰卡的先决条件。还必须牢记,未注册的商标是由斯里兰卡的普通法保护,虽然2003年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只是授予根据该法令下所注册的商标。③在TRIPS协定第15条第1款中“任何标志,或标志的任何组合,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一个事业服务的能力”成为注册资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世贸组织成员屮所冇的显著标志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进行登记。例如15条第1款屮最后一句规定,议员可能需要一个标志,是为了视觉感知的资格登记。因此,WTO成员不一定有义务去注册一个独特但无形的标志。此外,《TRIPS协定》第15条Z二规定的“第1款规定不得理解为会员国因其他理由拒绝商标注册,只耍他们不违背《巴黎公约》的规定……”授予成员国在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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