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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改革中的短板及对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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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综合及其它篇土地管理改革中的短板及对策土地管理改革中的短板及对策蔡友国(如皋市国土资源局雪岸国土所,南通如皋226500)摘要: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形成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安徽小岗村为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了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而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这次土地产权与经营制度变革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极大地推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土地制度已经暴露出自身的不彻底性和不完善性,其集中反映在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缺失。宅基地流转的瓶颈及土地自由流转的困境。探析存在的原因,解决利益冲突。努力实现土地管理的公平正义。关键词:土地管理短板对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几经变革,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了以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导的农村土地经营机制,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赋予广大农户,有效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提高。保障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但经过三十年的发展,现有的土地管理在一些方面已经显现出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不适应性,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1“公共利益”的模糊性我国《宪法》第lo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伞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叫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的剥夺一部分人的土地所有权,这是政府专用的一项权力。国家动用征地权本身并无可厚非,但问题是现在所有的项目,无论是公益性的还是非公益性的,只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一律动用国家征地权,仿佛一切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似乎一切行为都符合《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都是合法的。其实,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将很多经营性项目‘.{苔乘’公共利益这辆“便车”,大量圈占土地,导致农民利益严重受损。“公共利益”或叫“公益”,是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或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利益。它既区别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也不是社会个体成员利益的简单加总,而是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综合体。但我国目前在何为公共利益、如何确定公共利益、谁来确定公共利益上,《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阐释和界定。“公共利益”不明,是土地大量流失的‘‘病灶”,很可能使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松动化’’。全国人大代表梁季阳委员在今年两会上强调:要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应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警惕“公权”滥用,强制征地Ⅲ。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区分不同领域和不同情形加以认定;同时,通过设定严密的程序来规范和限制在收地过程中认定。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自由裁量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公共利益”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列举式。在与土地征用有关的法律中详尽地列出在哪些‘‘从共利益”的情况下方能发动征用权。最典型的是日本、韩国、我国台湾省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印度、波兰等等。二是概括式。在国外,实行概括式的国家,有两种方式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一是利用议会法律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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