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县环境保护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减少和避免行政执法工作中决策失误,提高行政效能,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重大执法决定在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或向上级机关、其他部门报送之前,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第二条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一)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实施查封、扣押设施;(三)拟作出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四)拟作出按日连续处罚的决定;(五)拟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决定;(六)拟作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决定;(七)超出自由裁量权标准,拟作出减轻或加重处罚;(八)拟作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经过法制审核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九)承办机构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十)涉嫌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一)所有行政强制决定。第三条负责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凡属重大执法决定的,必须先经百色市局法制科审核。第四条提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材料提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材料,应包括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内容、法律依据、证据(勘察报告、询问笔录、监测报告、音像记录资料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法律顾问意见、采纳陈述、申辩、顾问意见情况等相关材料。第五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管辖权(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四)处罚裁量是否适当(五)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第六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结果的应用(一)经法制审核后,确定为重大执法决定合法、适当的,提交局班子会议
凌云县环境保护局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