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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联系人制度下的企业法务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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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联系人制度下的企业法务建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及法制的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事务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现代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来调整企业与社会各方面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要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调整和规范与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和交易关系。企业的劳动关系、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等内部关系,也要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会计法、合同法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因此,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务建设也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共识。   开展企业法务建设,通行的做法是企业设立专门法务机构,配备专职法务人员,统一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如: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审核合同、健全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处理诉讼非诉讼事务、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等。一般来说,大多数企业都对法务管理的工作范围和职能都有涉及,但对于法务管理工作机制的探讨相对较少。我们经过几年的摸索和总结,尝试建立了法务联系人制度。我们认为,在集团管理框架下,建立法务联系人制度的法务管理工作机制,是一个最经济有效而又最容易推进企业法务建设的机制。   一、法务联系人制度提出前的法务建设思考   在很多关于企业法务建设的观点和做法中,绝大部分谈到的是法务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法务工作的范围,少数涉及到了法务工作的具体开展,但几乎没有系统性的从组织体制上搭建法务管理组织系统和具体实施的观点和意见。经过部门几年的运行,我们在不断的总结、反思公司法务工作的经验,并在与其他公司的法务管理进行对比分析后,我们认为,单一法人的法务管理工作相对而言,比较简单,甚至可以说只需要从工作制度、工作范围和流程上进行明确,严格按照制度和流程处理就可以了,几乎不用考虑组织系统设置的问题。但是在我们投资控股型的集团公司的管理模式下,公司法务建设的开展,难点在于对于法务工作的认识上存在分歧,很多人都认为法务工作是服务性而不是管理性的,但法务工作的价值更多的体现在预防功能上,实现预防功能就要求加强法务管理。所以,寻找和把握“法务服务”和“法务管理”两者之间的平衡点非常重要,这也是法务工作管理的关键。作为上市公司,由于信息披露和风险规避的要求,不仅对公司本身有法务管理的要求,同时对控股子公司的法务管理工作也应当有要求,而为了实现这样的管理要求,这就要考虑集团公司体制下的法务管理组织系统的构建问题。   二、法务联系人制度的建立   在法务部设置初期,考虑到公司作为投资控股型的上市公司,需要根据《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在法律事务方面,就需要法务部在为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提供服务的同时,收集掌握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诉讼、资产处置等一系列重大信息,确保信息畅通,同时也为了确保公司治理规范,防范经营风险,在法务建设上进行了建立法务垂直管理体制的尝试。即由公司法务部向各控股子公司派驻法务专员,其工作业绩由法务部进行考评,各控股子公司法务专员向法务部负责;法务部于每月在总部召开工作例会,各控股子公司法务专员应于例会召开前向法务部提交月度报告。通过这种组织结构严密、工作安排紧凑的体制建设,可以动态掌握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法律状态,基本上可以确保法律事务信息的有效传递和通畅,也可以有效的服务于各控股子公司。但同时,这一体制也存在着组织结构臃肿、法务专员在实际工作中的专业能力下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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