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不当得利的探究中文摘要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而致他人损害的事实,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不当得利制度在债法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民法对不当得利制度规定得过于简略,从而造成了理论与司法实务上的混乱。本文试图通过总结学界先贤的观点,提出作者对我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制度的初浅设想。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对不当得利制度作了一简要的介绍;第二章重点分析了不当得利制度与民法其它相关制度的相互关系;第三章则提出了作者自己对于我国民法上不当得利制度的架构的不成熟的建议。第一章不当得利的概述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而致他人损失的事实。现代不当得利制度发端于罗马法,但在罗马法上对不当得利并无概括的、统一的规定,只是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一些具体、个别的诉权,1881年的瑞士债务法首次在立法上对不当得利作了统一的概括规定,而现代不当得利制度则是在德国民法中最终形成。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其一是一方应受有利益,这里的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财产的积极增加,另一则是财产的消极增加;其二是一方受有损失,须指出的是,一方受利益,致他方损害,其损益内容不必相同;其三是一方受有利益与他方受有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受利益与受损害间并非如损害赔偿法中行为与损害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而实为有牵连关系,同时,此处的因果关系应解为非直接因为关系;其四是受益须无法律上原因,由于各种不当得利各有其基础,不能求其统一,因而对于不当得利之所谓无法律上原因,不能求其统一的解释,而只能就个别的不当得利,探究其所以成立不当得利的原因,而对无法律上原因分别解释。不当得利的类型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此处的给付,系指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财产,既包括以清偿为目的的给付,也包括为其它目的而为的给付。但给付必须具有金钱价值,或者通过比照可以确定其金钱价值。给付究竟是法律行为抑或是事实行为,则非所问。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发生的不当得利。给付以外的事由,包括人的行为和自然事实以及法律的规定。在人的行为中,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因给付而受利益,欠缺给付目的时,应成立不当得利,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此为一般规定。在具有特别事由的情形,给付人不得向受益人请求不当得利之返还,此即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主要的情形有:履行道德上义务的给付、期前清偿、明知的非债清偿、基于不法原因之给付。不法原因给付中的给付,有两点应明确:(1)不得请求返还的,应以给付标的为范围。(2)此处给付的内涵限于终局给付行为本身。不当得利系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成立不当得利后,即在受损人亦即债权人与受益人亦即债务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不当得利之债的标的和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范围等方面。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亦即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人一般为受损害之人。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为造成债权人损失而受利益的人。在给付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的当事人,应由给付关系加以决定。受损人通常为给付人,从而给付人通常为债权人,也即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受益人通常为与给付人存在给付关系的受给付人,从而受给付人通常为债务人,也即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主体。在非给付不当得利,则依据非给付不当得利中的因果关系来确定非给付不当得利之债的当事人,在非给付不当得利之债中,债权人通常为因给付以外的行为或事件而受有损失的人。债务人通常为因给付以外行为或事件而受有利益的人。不当得利之债中债权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得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其请求权;债务人死亡时,其概括继承人为债务人。不当得利不产生连带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亦即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时,除应返还其所受利益外,本于该利益有所得的,亦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以价额返还为例外。只有在无法返还原物时,才采取偿还价额的方式。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者偿还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当得利的构成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因受益人善意或恶意而有明显的不同。善意受领人对其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恶意受益人包括受领时所得之利益,以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就其受领的利益,如为金钱时,应加算法定利息;当取得的利益为非金钱,如金钱以外的物或者权利、劳务或服务时,应当折算价金,附加法定利息,其生有孽息者,如所生孽息不及法定利息者应附加其差额一同返还。如其返还仍不能填补受损人的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其所受的利益不存在时,恶意受领人不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于返还。第二章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不当得利制度与相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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