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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继续用工不续签合同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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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继续用工不续签合同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某科技客服张某今年7月31日劳动已到期,,但一直没有与他劳动。他多次找过公司,但是公司含糊其辞。最近他在网上看到,如果因为公司存在过错而辞职的,可以向公司主张。他想知道,自己以公司不与他劳动合同为由辞职,公司支付呢?答:本案中,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是公司并没有表达续签或者不续签的意思,而是使用该员工。这就意味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延续了原来的劳动关系。该员工在公司继续的情况下,以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辞职,并经济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制度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的方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但这些理由当中并不包括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然,对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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