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8海南(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行为,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律师事务所英文名为:律师事务所法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由下列合伙人共同组成: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执业证号码住址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承担,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的宗旨是,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谒诚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义。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下,将律师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贡献。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是:(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二章合伙人及出资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共有名合伙人出资设立,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各合伙人认缴额和所占比例如下:姓名出资额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第九条出资方式为: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但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第十一条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出资额及相应权益,只能退伙。退伙人的权益处理由本所的其他合伙人决定。第三章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六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二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三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六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从事超出律师事务所法定正常经营范围的业务和超越内部授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该合伙人承担。第十五条在执行与律师事务所经营有关的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个人过错使他人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首先由该合伙人律师事务所的财产赔偿,再由该合伙人承担,不足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律师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律师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向外提供担保。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的权益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合伙人商定的其他办法分享,亏损亦按此原则分担。第十八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九条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据律师事务所发展状况,结合其他员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第二十条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律师事务所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权益均为律师事务所财产,由合伙人共有。第四章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二条经所有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可以吸收他人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入伙必须签定书面协议。第二十三条新吸收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上者为大专学历;(三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四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五有符合规定的出资。第二十四条新入伙的合伙人具有同等的合伙人地位并依照签定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入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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