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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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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协会行业指引(一)】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制)(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是本所成员的行为准则,对本所的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凡加入本所的人员必须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第三条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第四条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五条本所的中文名称为:天津**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为:Tianjin********lawfirm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的声誉。第六条本所的住所为:************第三章宗旨第七条本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四章组织形式第八条本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第九条本所系由以下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发起设立:***执业证号:身份证号:*********************执业证号:身份证号:*********************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第十条本所根据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本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第五章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第十一条本所的设立资产为人民币***万元整,由设立人一次性缴足,其中:***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第十二条合伙人入伙和退伙,可以经合伙人会议全体(或一定比例)同意,只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出资比例,设立资产数额不变。第十三条变更设立资产数额和来源导致章程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第六章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本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所。第十五条本所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三)负责组织本所规章制度的拟定;(四)提出副主任及部门负责人人选;(五)制作本所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六)执行合伙人会议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七)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八)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九)负责主持本所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活动;(十)依法承担对本所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第十六条本所负责人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和变更,任期*年。(约定可否连选连任)第十七条本所根据需要设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合伙人会议批准;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时,代理行使主任职责。第七章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第十八条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为本所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全体合伙人参加。第十九条本所的一切重大事项须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由合伙协议约定。第二十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前款各项中,第**、**项须经合伙人一致通过,第**、**项须经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通过,第**、**项须经合伙人**分之**以上通过。第二十一条律师大会为本所民主议事机构,由本所全体律师参加。第二十二条律师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本所的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二)对本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提出建议;(三)对本所的分配方案提出建议和质询;(四)听取本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五)监督本章程和本所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律师会议每年定期召开**次,由本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第二十三条本所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事务所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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