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武税稽罚告〔2018〕187号武汉玉聚盈迪科技有限公司:(洪山区街道口珞珈路附7号珞珈山大厦A座15层)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11月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1、开票不申报纳税:武汉玉聚盈迪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51份,,,货物品名角钢、双氧水、油管、钢板、风机、清洁剂等;该企业走逃不纳税申报,仅于所属期2017年8月进行了零申报,企业虚假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企业未申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2、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武汉玉聚盈迪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明细如下:发票代码均为4200164130,(1)发票号码11395412-11395423,共计12份,购方企业名称:长春市航通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方识别号:91220106MA14B8HF57),开票时间2017年9月13日,货物品名:钢板,,;(2)发票号码11395424-11395436、02093022,共计14份,购方企业名称:长春云海天商贸有限公司(购方识别号:91220106MA14B4AFXW),开票时间2017年9月13日、2017年10月28日,货物品名:钢板,,;(3)发票号码02089631-02089650,共计20份,购方企业名称:天津海露科技有限公司(购方识别号:91120118MA05TRA820),开票时间2017年9月17日,货物品名:高压油管、风道、风机、电线等,,;(4)发票号码02089651-02089655,共计5份,购方企业名称:天津恒华志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方识别号:91120111MA05TDH11H),开票时间2017年9月17日,货物品名:清洁剂,,。,。根据国务院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武汉玉聚盈迪科技有限公司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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