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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被指控犯盗窃罪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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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被指控犯盗窃罪案「案情」被告人蔡××,男,17岁(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广东省汕尾市人,学生,住汕尾市城区凤苑中片五直巷4号,1996年11月25日被逮捕。1996年10月间,被告人蔡××与父亲一道陪伴其因车祸受伤的姐夫在广东省人民医院东病区四楼417号房住院治疗。10月13日凌晨5时许,值班护士陈某发现蔡××在四楼408号房与418号之间的走廊上徘徊,准备上前盘问。蔡××见状即返回417号房并反锁房门。陈护士感觉可疑,便开始查看各病房情况。当她准备用钥匙开417号房时,蔡××打开房门,要求陈护士开启四楼病区大门的门锁,让他乘电梯下楼外出饮早茶。陈护士答,只能走楼梯下楼,不能乘电梯。蔡××便说:“我现在不出去了。病房如不见东西就别说是我偷的,不关我事。”并说前一段时间有一病人丢失了东西就怀疑他。说完又返回417号房。6点50分,陈护士见蔡××走出417号房,两个裤兜鼓涨,手拿一部手提电话乘电梯外出。随后,陈护士到各病房发药,408号房的周某称她的一只价值300余元的用于装手提电话机的皮袋被盗,内装700余元人民币、700余元港币、价值300余元的日本产雅确牌手表一只和身份证等证件;418号房的吴某称他放在床头的西裤兜内的约4600元人民币被盗,原放在裤上面的手提电话则在床下找回。9时30分,陈护士将上述情况报告医院保卫科。11时许,蔡××回到417房,此时其父和治伤的姐夫已经出院。医院方认为蔡××有盗窃的重大嫌疑,遂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据蔡××在广州市服兵役的同乡同学罗某于案发第二天向公安机关证明:案发当日上午7点左右,蔡××曾到过他的住处,说其亲属今天伤好出院,他们要回汕尾市。谈话中,蔡××向罗某提出要以罗某的名义帮蔡到银行存一笔钱,但被罗拒绝。蔡××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审讯时否认盗窃,第二次审讯时开始承认盗窃。尔后在六次审讯中,四次承认,两次翻供;在检察机关的第一次审讯中承认,第二次又否认。蔡××在承认盗窃的供述中称:案发当日凌晨4时许,我独自一人到418号病房,用身份证顶开该房门的单舌暗锁的锁舌打开房门,见陪人正在睡觉,裤子放在床边,我就将裤兜里的一叠人民币盗去。当时裤兜里还有一台手提电话,但我没偷。之后我又用同样手段开了408号房的房门,偷去放在茶几上的皮包。我回到417号房的厕所打开皮包,见内有人民币700多元,港币700多元,还有其他杂物,我拿了钱后就将皮包扔出厕所的窗外。然后我再到我住的417号房右边的病房,房门没上锁。我推门进去,从床边一条裤子的兜里偷去钱包内的几百元,回到417房,我用白色胶袋将偷来的钱装好放进裤兜里。到凌晨6时左右,我准备出去,但护士没开电梯和玻璃门。等到7时,门开了,我带偷来的钱去找同学罗某,要他帮我存钱。罗说过一会有女朋友找他,我就没将钱交给他。回到医院的417房,这时我父亲和姐夫已经退房出院了,一个男医生过来要我坐在房内,说有事向我了解。我知道事情麻烦了,就进厕所把偷来的钱从窗口扔了出去。这次我共偷了人民币5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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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