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录入:办公室 点击:364更新:2009-4-118:39:30《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需要,加强施工管理,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人防建设方针、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达到优质、安全、高速、低耗的要求。第三条本规定是人防工程建设施工管理的法规,各级人防部门和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第二章 施工管理职责第四条 总参工程兵部在国家人防办公室指导下负责全国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 拟制人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管理制度。(二) 审查和评定技术复杂的大型人防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方案。(三) 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开展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参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四) 总结交流人防工程施工管理经验,推广施工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五) 督促检查人防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和技术法规的执行情况。(六) 组织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科研和施工管理技术干部培训。第五条 军区司令部工程兵部在军区人防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本区人防工程施工管理指导工作,承担军区人防办公室和总参工程兵部赋予的任务。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人防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和技术法规,制定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和办法。(二) 监督检查人防工程招标投标,审查大中型人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三)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组织工程初验或验收,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四) 负责人防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审查工程预决算。(五)总结交流施工管理经验,推广施工先进技术,开展施工应用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活动。(六) 组织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和技术干部培训。第七条省以下各级人防办公室的施工管理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制定。第八条各级人防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监督检查人防工程预算、招标工程标底和中标造价,承担人防办公室和上级人防工程定额站赋予的任务。第三章 施工前期工作管理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后,应做好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临时指挥机构,实施统一管理。第十条 建设投资超过 50万元以上的人防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大中型人防工程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参与决标。第十一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人防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工程建设项目已经批准,并纳入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二) 工程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三) 工程建设资金和主要材料、设备已基本落实。(四) 已办理工程建设许可证。(五) 招标工程的标底已审查。第十二条人防工程施工招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进行。参加大中型人防工程施工投标,必须是二级以上的施工企业。工程的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均应以现行《人防工程预算定额》和《人防工程工期定额》为依据。大中型人防工程的招标标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并与中标标函一致。第十四条大型人防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中小型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特别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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