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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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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收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单位以及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部门(单位),因业务工作、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绍兴市委、市政府及上虞市委、市政府的文件规定举办各类培训,向培训对象的收费;以及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规定的资格类(含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的考试培训、执业准入资格考试培训和职业水平认评考试培训,下同)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相关的各类培训,向培训对象的收费。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管理。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不得收费:㈠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对管理对象进行工作布置、政策辅导、法规宣传而集中人员培训或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㈡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收取行业管理费的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根据职责需要对交费对象进行政策学习、理论业务培训(技能培训除外)等,其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不得另行收费;㈢有财政专项经费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第六条对确无经费来源的培训,按照“从严控制、以收抵支、合理补偿”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第七条培训收费标准包括课时费、教材资料费、实践(习)材料费。具体为:㈠课时费:每课时统一为45分钟,课时费标准原则为每人每课时理论科目3元,实践技能科目4元;个别学生较少(30人以下)或聘请教授级师资,经审核可适当提高课时标准,但最高不超过5元。㈡教材资料费:教材费按实际进价或定价申报核定,自编教材讲义需收费的,应申报核定后,方可向学员收取,未申报核价的,不得收费。教材资料的发放要从严控制,举办培训的单位不得发放或强行摊派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教材资料并收取费用。㈢实践(习)材料费。经批准同意后才能收取,可由培训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根据计划实际需要按人均发生额申报核定。但教学示范材料损耗,设备、仪器折旧费不得作为实习实验材料费申报,非技能类培训不得收取材料费。第八条培训收费审批程序。培训单位应在办班前15天填妥“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申报表”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举办的培训,由委托单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申请材料主要包括:㈠培训的依据和理由。㈡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对象、培训规模、经费来源情况。㈢培训班计划理论课时、实践课时和所需收取的教材资料费、实践(习)教材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培训收费实行按期审批,同一培训内容可分期举办,当年有效。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前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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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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