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3年8月28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鲁质监质发[2003]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山东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山东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第三条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第二章标志及标志使用第四条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三色)构成,共有二种标志供企业选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尺寸、山东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第五条获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第六条企业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第七条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企业在选用标志时,推荐使用第一种山东名牌产品三色标志。第八条山东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供山东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第三章标志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市、县(县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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