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0-02-23发布单位:信息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广东省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第三条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第二章标志及标志使用第四条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三色)构成,共有二种三色标志供企业选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尺寸、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第五条获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按标准图形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第六条企业使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第七条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企业在选用标志时,推荐使用第一种广东省名牌产品双色标志。第八条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统一指定制作印刷单位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供广东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第三章标志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第十一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复评广东省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第十二条在有效期内使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产品,免于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对已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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