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建筑垃圾监管办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阳、玉海、锦湖、东山、上望、潘岱等6个街道(包括安阳新区、瑞祥新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及塘下、莘塍、汀田、陶山、碧山、湖岭、飞云、仙降、马屿、曹村、龙湖、平阳坑等12个建制镇区域内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单位、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市政园林部门是我市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的主管部门。规划建设、房管、水利、港航、海事、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市政园林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管道排放等单位,应当向市政园林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七条凡从事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的运输单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准运证》,实行一车(船)一证制,管道排放实行一工地一证制。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单位、管道排放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须具备以下条件:(包括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的方式、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管道排放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建筑泥浆)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车辆行驶证,合法的水路运输相关证件(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舶船员应持有齐全有效的证书等),合法的管道排放许可证;(船舶、管道)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船舶具备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其中车辆同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分类运输设备。第九条市政园林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泥浆排入江河、湖泊、山塘、水库等,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水利部门有其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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