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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发性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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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发性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发布、备案、实施等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第五条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辖(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市、辖(市)区专项应急预案,市、辖(市)区部门应急预案,街道(镇)和社区(村)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对辖(市)区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辖(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第七条市、辖(市)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第八条市、辖(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和公布。市、辖(市)区专项应急预案由市、辖(市)区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负责编制,报市、辖(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编制和公布。街道(镇),社区(村)应根据辖(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在辖(市)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指导下编制和公布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编制和公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组织制定。第九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成立有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的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专家或相关部门、单位专业人员,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第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应急预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涉及限制公民自由的或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和市的法规、规章、标准及方针政策规定;(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四)充分考虑管理机制、风险状况和应急能力;(五)内容完整,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六)简洁规范,具有科学性、实效性、可操作性。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测与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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