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关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目录单位公章:2013年8月9日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处罚标准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且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且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违法金额在1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般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违法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违法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隐瞒应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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