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规范全市校车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校布局及校车使用现状,制定本意见。一、校车使用原则及提供者范围(一)校车使用原则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实行划区域招生,学生就近入学,不支持择校和跨学区入学,不提倡使用校车,严禁因校车使用扰乱区域内办学秩序现象。对本学区内到校距离较远或有特殊情况确需跨学区入学的学生,可使用校车。校车使用必须严格许可审批程序,明确各方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乘车学生的交通安全。幼儿园实行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举办者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车辆,其安全管理参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二)校车服务提供者范围本意见所称校车,是指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初中、小学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用交通企业、根据市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以及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可以提供校车服务。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一)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规定条件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二)校车驾驶资格审批程序1、驾驶人申请。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德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规定条件的材料和凭证。2、申请受理。德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三)校车驾驶人员聘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一经发现按违章驾驶从严处理。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并每年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三、校车使用许可审批(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规定条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有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6、跨学区使用校车的,有学生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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