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沈阳市于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工商于经检三处〔2014〕335号关于曹晓宁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姓名:曹晓宁,性别:男。2014年9月12日至2014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机关交办案件要求,对投诉反映互联网上武警辽宁省总队医院肝病治疗中心有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法对武警辽宁省总队医院等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发现武警辽宁总队医院外聘人员曹晓宁涉嫌存在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曹晓宁于2014年1月1日设立了网站,网址:,当事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10日在其设立的网站内发布的介绍武警辽宁省总队医院肝病治疗中心的网页广告中有如下表述:“国际最先进肝病治疗技术”、“全国肝病治愈率最高品牌医院、“是目前国际公认的最具应用前景的治肝技术”和“治疗肝病金标准有效率达95%”,网页上还出现专家、患者病例。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为1200元。另查,曹晓宁于2009年3月21日印制的“高血脂脂肪肝诊疗中心”的宣传手册中介绍武警辽宁省总队医院肝病治疗中心血液降脂系统简介中有如下表述:“…采用血疗、药疗、食疗、体疗、心疗五位一体的5‘S’疗法,有效率达98%”。当事人发布“高血脂脂肪肝诊疗中心宣传手册的广告费用是2600元,上述网站及宣传手册两项广告的合计广告费用为3800元。以上事实由本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上级机关案件交办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当事人曹晓宁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据三:武警部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证明武警辽宁省总队医院经营资格;证据四:武警部队介绍信1份,证明委派人事实;证据五:委派代表本人警官证复印件,证明委派人的身份;证据六:武警辽宁省总队医院答复函证明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证据七:现场检查笔录和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八:网站网页截面图四份,证明当事人在网页上发布的广告的事实;证据九:“高血脂脂肪肝诊疗中心”宣传册1份,证明当事人在宣传册中发布的广告事实;证据十:网络服务协议、发票及收据,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事实及相关广告费用。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代理人及被询问人签字认可。2014年10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工商于经检三告字〔2014〕335号《沈阳市于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中“国际最先进肝病治疗技术”、“全国肝病治愈率最高品牌医院”和“是目前国际公认的最具应用前景的治肝技术”的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全国肝病治愈率最高品牌医院”、“治疗肝病金标准有效率达95%”和“…采用血疗、药疗、食疗、体疗、心疗五位一体的5‘S’疗法,有效率达98%”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的规定;“出现专家,患者病例”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31) 沈阳市于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