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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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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吴宝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告吴宝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25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吴宝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借款本金18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8元,由吴宝全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2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二0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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