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贷款业务
第一节一般贷款业务
贷款业务的一般流程
信用等级评定、统一授信
贷款申请与受理
贷前调查
贷款审查
贷款
审议审批
贷款人本人面签
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发放
审核批文、贷款条件
信贷资料
归档保管
贷款支付
贷后管理
贷款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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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贷款业务
信用等级评定、统一授信
主要风险点
客户评级资料(异地小额信用贷款插入村社)
评级结果调整(小额贷款信用等级调整随意性大)
风险表现
客户提供虚假评级资料、财务报表,骗取授信
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和外部人员串通,人为调整评级结果
未对关联企业统一授信,造成关联企业授信失控,套取银行资金
一般贷款业务
严格审核报表等资料,确定其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同一法人客户的授信由法人客户所在地分支机构办理,避免多头授信。
对关联企业、集团客户加强统一授信管理。
防控措施
一般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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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申请与受理
贷款条件相关规定
主要风险点
客户身份
贷款申请资料
风险表现
主体资格不合法
不符合贷款条件
假名、非贷款本人贷款
一般贷款业务
一般贷款业务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无重大不良记录;
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借款人依法设立;
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防控措施
对照贷款条件认真审核。
核实贷款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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