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高晓松案.doc


文档分类:研究报告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司法文书学课程作业学院:文法学院专业:姓名:班级:08法学成晓芳学号:作业时间:08150102103408法学2班2011年6月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东城二刑初字第43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晓松,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学文化,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音乐监制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富华大厦A座901。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现在押于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分局看守所。辩护人:高轩、黄小慧,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城检刑诉字(2011)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晓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林梅梅依法独任审判,书记员佟飞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晓松委托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轩、黄小惠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进行辩护。被告人高晓松及其辩护人高轩、黄小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高晓松醉酒后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车(车牌号:京NFS114)行驶至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五十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他人报警后,被告人高晓松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后民警赶至案发现场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晓松无视国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罚。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晓松在开庭审理时供认了事发当晚(即2011年5月9日晚)确实喝了酒,本来找了代驾,但是代驾一直没到,酒劲上来之后就丧失了基本判断能力,自己开车走了,开车时神智已经不清楚。并承认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晓松的辩护人高轩、黄小惠在开庭审理中对被告人高晓松供认的内容未表示异议,但是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高晓松平时的一贯表现是很好的,而这次是他当时确实找过代驾,但是或者是因为时间太长或者是等不及,这一点是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在庭审中,被告人高晓松的辩护人提供了证人吴波的证言以及书证(分别是从网上下载的报道,关于被告人的一些朋友和同事对被告人平时喝酒的情况表现的表述和关于几个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协议,以及受害人自愿向法庭出具的求情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9日,被告人高晓松在昆明饭店和两个朋友吃晚饭,三人一起喝了一瓶白葡萄酒,之后又和另一名朋友两人喝了一瓶威士忌,二十分钟之后自己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车(车牌号:京NFS114)行驶至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五十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高晓松的供述:2011年5月9日晚,其先是和两个朋友喝了一瓶白葡萄酒,后又与另一朋友喝了一瓶威士忌,本来找了代驾,但是代驾一直没到,酒劲上来之后就丧失了基本判断能力,自己开车走了,开车时神智已经不清楚。2、证人李海郭的证

高晓松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jiaoyuan2014
  • 文件大小102 KB
  • 时间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