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 内容摘要: [摘要]对于我国而言,自加入WTO,WTO争端解决机制就从遥远走到了我们面前;当外国屡屡以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调查打压我国产品时,我们如何合理的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文简单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程序、规则,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和未来可能的修正趋势。[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不足修正引言WTO前总干事(eneral)鲁杰罗曾说过:“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价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WTO的另一位前总干事穆尔(MikeMoore)认为,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机构(AppellateBody)“已经通过对特定争议中的WTO规定的澄清,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做出了杰出贡献”。美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杰克逊(JohnJackson)教授也认为,WTO法(尤其是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是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一场“革命”。虽然,现在对运行才八年左右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最后结论,还为时过早,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已被公认对于有效解决其成员间贸易争端、促进自由贸易进程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这是无可否认的。透过WTO的争端解决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维护自己根据WTO法律所享有的权益我国已经加入WTO,充分研究、运用该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成员方贸易纠纷,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因此,笔者欲就遇见所及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详述,以取抛砖引玉之效。,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加剧,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为确保贸易能公平、公正的进行,需要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条款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日臻完善和成熟。GATT第22条和第23条为产生贸易争端的缔约方提供了“双边磋商”,和“总协定介入”程序,以期通过心平气和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当双边磋商难以达成协议时,争端的申诉方可将争端提请缔约方全体进行处理。自此以后,GATT体制不断对这两项争端解决条款加以修订和补充。1950年总协定设定“工作组机制”,由工作组将有关争端的事实和解决写成没有约束力的报告,作为一种咨询意见提交缔约方全体。1952年总协定决定设立“专家小组”程序,以回避争端当事方。1958年总协定通过决定,提出要强化总协定理事会在协商前后的作用。1966年总协定又对争端解决机制条款进行程序性机制的细分。1979年东京回合缔结了《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对争端解决程序作了重大发展,使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初具了“国际法院”的模式。不过,GATT争端解决程序是属于调解和规劝性的,主要通过“磋商”机制,利用各缔约国的合作精神来最大可能的解决争端,缔约方或理事会的最终裁决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缔约方全体对争端解决措施实施的监督,实际上有赖于道德压力以及政治压力.”另外,GATT争端解决程序没有确定的时间表,裁决容易被阻挠,致使许多案件久拖不决。为了进一步强化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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