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2008-01-15 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1、基本条件(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序号名 称单 位指 标说明经济发展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人约束性 经济发达地区指标 县级市(区)≥8000 县≥6000 经济欠发达地区 县级市(区)≥6000 县≥4500 2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20约束性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60参考性指标生态环境保护5森林覆盖率% 约束性 山区≥75指标 丘陵区≥45 平原地区≥18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90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约束性 山区及丘陵区≥20指标 平原地区≥15 7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约束性指标8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且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约束性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指标9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约束性指标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千克/万元(GDP) 约束性 化学需氧量(COD)< 二氧化硫(SO2)< 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80约束性工业用水重复率≥80指标1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约束性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指标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12约束性指标14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50参考性指标15秸秆综合利用率%≥95参考性指标1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95约束性指标 17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千克/公顷<250参考性指标18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约束性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标1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95参考性指标20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约束性指标22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95参考性指标 二、生态市(含地级行政区)建设指标 1、基本条件(1)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2)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5)全市80%的县(含县级市)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指标并获命名;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 序号名 称单 位指 标说明经济发展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人约束性指标 经济发达地区≥8000 经济欠发达地区≥60002第三产业占GDP比例%≥40参考性指标3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20约束性指标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100约束性指标生态环境保护6森林覆盖率% 约束性指标 山区≥70 丘陵区≥40 平原地区≥15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857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17约束性指标8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约束性指标9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且城市无劣V类水体约束性指标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千克/万元(GDP) 约束性指标 化学需氧量(COD)< 二氧化硫(SO2)< 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1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约束性指标1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5约束性指标工业用水重复率≥8013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约束性指标14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约束性指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5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11约束性指标16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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