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_1205浅析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浅析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寻衅滋事罪从行为方式上看,不仅容易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混淆,而且还常常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混杂,执法实践中极易混淆。尤其在寻衅滋事罪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情况下,二者更容易造成混淆,存在着同一行为可能会定性为罪与非罪的差别问题,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模糊使确定寻衅滋事罪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大理马培杰律师在近期办理了几起寻衅滋事罪案件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及实践经验,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作一个阐述和探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的实质都是行为人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身强力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根据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定位,笔者对本罪的四种行为方式作如下理解和认定:(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此项规定是指无故殴打他人,尚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因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无故殴打他人的伤害行为致人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包括轻伤、重伤和死亡),无论是出于流氓动机和寻衅滋事的故意还是其他的非法动机和故意,则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出于无故寻衅的动机故意杀人的,定故意杀人罪,而没有必要在确定罪名时区分行为人是否出于流氓动机。(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此项规定是指尚未达到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的犯罪标准,但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等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自由,则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行为人以辱骂的方法公然损害特定的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侮辱罪;如果行为人辱骂不特定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以本罪论处。(三)强拿硬要或者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此项规定是指:、尚未达到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标准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上述前两种行为达到了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标准,则分别以这三种罪名论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此项规定是指尚未构成其他犯罪,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起哄闹事行为。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别主要就是后两罪要求“聚众”实施而本罪无此要求。二、根据目前规定,认定寻衅滋事罪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一)寻衅滋事罪是否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二)如何界定“随意性”和“任意性“,(三)如何把握寻衅滋事罪中“情节恶劣”、“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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