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罚决定书武税稽罚〔2018〕48号武汉康瑞宏升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电话):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十二支沟五金机电城40栋4楼404室(纳税识别号:91420112MA4KMRDA0G)我局于2017年12月02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0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终结,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并同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经查明武汉康瑞宏升商贸有限公司通过虚假的经营地址注册工商、税务登记,应认定为虚假注册情形。、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经查明武汉康瑞宏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品名为:22齿太阳轮、29齿星轮、槽钢、方管、弓的、硅铁、快换接头、铝、铝材、锰铁、三星架、刹车带等,无购进货物,属于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严重背离的情况。。经查明武汉康瑞宏升商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起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内发票存根联显示的武汉康瑞宏升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为虚假账户。通过以上检查核实情况,对武汉康瑞宏升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6月24日开具给山西省辉满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161130,发票号码00286065-00286072,,,价税合计2878525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二、处罚依据及决定(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第一条第二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