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批示同意。×××20××年8月12日审核意见同意。请××局长批示。×××20××年8月12日呈请拘留报告书××公刑字(20××)5号犯罪嫌疑人黄××,男,1956年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省××县城关镇××街×号。黄××1963年至1973年在××县沿河路学校读书,1974年至1977年在××县大屯乡插队,1977年10月顶替其父在××农药厂工作,1983年9月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县农药厂做临时工。犯罪嫌疑人范××,男,1956年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在××县第五中学宿舍2单元5号。范××1963年至1969年在××县实验小学读书,1969年9月至1973年在县第五中学读初中,1973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76年9月解除教养后在家待业,1977年10月被分配到××县农药厂工作,198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县农药厂做临时工。犯罪嫌疑人肖××,男,1966年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县人民武装部宿舍××楼402室。拘留的原因和理由:犯罪嫌疑人黄××、范××、肖××于20××年8月10日深夜12时许,窜到××县柳河乡政府所在地,由范××放哨,黄××、肖××翻窗进入乡武装部办公室,盗窃"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15发、人民币240元。同年8月11日深夜11时许,黄、范、肖3名犯罪疑人又窜到××省××县东沟镇,由肖××放哨,黄××、范××翻墙进入供销社内,盗走收音机1台、自行车3辆、雨衣3件以及现金1320元。20××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该3名犯罪嫌疑人又在××镇××旅社再次作案,被值班人员发现后报案。××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经现场勘查,分析研究后认定,该3名犯罪嫌疑人就是8月10日在柳河乡武装部盗枪的案犯,故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堵截追捕。8月12日上午11时许,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逃至××县伏岭山区,在追捕过程中,黄犯开枪打伤公安干警1名,当日下午3时许,黄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我公安干警包围在一个山洞里,被迫放下武器就擒,当场从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5发、雨衣3件和现金1415元。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范××、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和第264条,涉嫌盗窃枪支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2项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黄××、范××、肖××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某县公安局预审科承办人:××二0××年×月×日(印)武汉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武公刑提捕字(2008)10号犯罪嫌疑人王小二(王二麻子),男,1977年5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420106**********,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市中百超市华农分店售货员,现住狮子山街101号10栋1门2号。2007年12月30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罪由李**举报至我局,被本局刑事拘留。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小二于2007年12月27日晚9点整,超市关门停业前,躲进男洗手间,待所有购物人员、工作人员离开超市后,用事先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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