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静财行[2014]4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预算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本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我们制订了《上海市静安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此页无正文)主题词:印发会议费办法通知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办公室2014年10月15日印发(共印80份)上海市静安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行政和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包括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区委和区工商联。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 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依据党章、法律法规、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包括区党代会、区委全会、区“两会”、区纪委全会等。二类会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区人大、区政协召开的,与人大、政协履行职能相关,组织代表、委员履职的会议。三类会议。由各部门(单位)召开的,要求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区性会议。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部门务虚会、年度工作会议等。第七条 各单位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按照党章、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执行。二类会议。应当按程序分别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批准。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需要邀请区领导出席的会议,按程序报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审批。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会期。一类、二类会议会期按照党章、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或者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类、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疏散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党章、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