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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公示办法.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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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法办[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审计执法公示制度,提高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透明度,切实保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结合审计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滦州市审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审计局审计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审计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滦州市审计局在行政处罚类行政执法(审计监督)行为中全面推行审计执法公示制度。第四条滦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公示应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二章公示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审计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公示市审计局内设审计各业务处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和执法范围等;(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审计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执法权限。公示审计处罚等职权范围;(四)执法程序。公示审计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审计执法流程图;(五)救济方式。公示审计执法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申辩权、告知权、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六)监督举报。公开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对审计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六条审计执法人员在进行审计执法、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被审计对象或行政相对人审计执法的依据、执法事由、审计纪律、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七条审计局审计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一)行政处罚。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决定(结果)信息,包括审计执法对象、审计执法方式、审计执法内容、审计决定书、审计执法机关、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审计决定书编号等;(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通知书及查封清单等。第八条审计下达的审计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1)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3)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4)国家和县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审计决定(结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审计监督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公示载体第十条审计局审计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一)市审计局门户网站,专设审计执法公示栏目,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审计局门户网站建立与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审计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审计监督相关内容;(三)传统媒体。利用县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县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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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