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头镇卫生院医疗安全责任书陵头镇卫生院职工在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保证科室的医疗活动安全。一、若在医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自愿接受处罚: (一)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上级行政部门和医院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文件资料;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物、消毒制剂和医疗器械; (七)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药品;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上级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报告的; (十三)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造成后果的。二、处罚细则: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一)对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给患者造成损害,导致医院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损失者,按直接责任人、间接 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注:管理责任人为各科主任或护士长)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发生医疗差错,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将与职称评定、末位淘汰、先进评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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