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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例+破产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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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例案一:四川泸州兴达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案[1]2001年7月23日,四川省泸州市兴达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以发生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该院受理此案后,马上展开调查、审理工作。法院经审理查明:兴达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27日,由泸县农机校、腾飞综合经营部和王某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56万元。办案人员为查明该公司的破产原因,决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破产原因予以审计。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兴达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计核算不规范,账簿设置不健全,部分费用还重复入账,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破产原因呈现不明状态。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借破产之机逃废、悬空债务,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裁定,驳回债务人—泸州市兴达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案二:某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人民法院2007年8月5日受理了该破产案件后,2007年11月3日依法宣告其破产。破产管理人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和权利的情况如下: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如下:(1)厂房价值200万,在向甲银行贷款200万时抵押给了银行;(2)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价值90万元的机器设备;(3)注册商标作价50万元;(4)破产企业对外投资100万元;(5)2007年5月9日,破产企业将一台价值120万元的生产设备赠与丙公司;(6)对丁企业拥有未到期的债权150万元。破产企业的债务及相关费用情况如下:(1)甲银行向破产企业贷款200万元,还有3个月到期。(2)丁企业拥有无担保的到期债权100万元。(3)因企业破产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对企业享有3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请求权。(4)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与戊公司未履行的合同,从而造成戊公司实际损失80万元,并且根据合同规定,违约金20万元。(5)欠缴税款160万元,罚款60万元。(6)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的拍卖费用10万元。本案中,债务人的下列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1)厂房价值200万;(2)注册商标作价50万元;(3)破产企业对外投资100万元;(4)2007年5月9日,破产企业将一台价值120万元的生产设备赠与丙公司;(5)对丁企业拥有未到期的债权150万元。2007年5月9日,破产企业将一台价值120万元的生产设备赠与丙公司,属于《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对于该赠与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且应当将该生产设备追回。债务人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价值90万元的机器设备,乙公司作为所有权人,可以向管理人请求取回。债务人对丁企业拥有未到期的债权150万元,丁企业对破产企业拥有无担保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债权人丁企业可以就其享有的100万元无担保的债权,与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主张抵销。案三:某大酒店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1年3月2日申请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提出如下给付请求:(1)某女士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2)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2001年2月26日对其做出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3)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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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