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防疫工作方案为有序开展我市建设工程防疫工作,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落实各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稳定,特制定本方案。组织体系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成立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建筑工地专项组,市建委作为牵头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增加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人防办、市公建中心、地铁集团、城建集团、交通交通、安居集团,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推进项目工地防疫工作。复工时间1、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点,确需提前开工的需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2、施工现场不具备隔离观察条件、无法配备足量的防疫物资的,不得通知工人返宁,不得组织复工;3、不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工程,应尽量延迟复工时间;4、疫情期间所有建筑工地均需经过工程监督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复工流程(一):现场管理责任体系与组织网络,防疫应急方案,防疫物资配备,防疫措施(每日体温监测、全员配发口罩、场所消毒),人员实名制管理和个人信息登记(附件1)、现场隔离措施(湖北籍人员返宁后需进行单独隔离14日,无发热、咳嗽等感染症状方可解除隔离),食堂、宿舍、厕所、浴室等卫生状况,宣传教育以及工地封闭管理等;2、施工安全: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项目经理、总监、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企业对项目部的开工条件检查,员工节后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等设备设施复工前检查及维修保养,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现场文明施工情况等;(二)各施工企业要成立检查组,对承建项目部逐一开展检查,重点检查项目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复工前安全自查的情况。检查合格的报监理、建设单位核查;(三)建设、监理单位对项目部疫情防控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核查通过的,施工单位将《建设工地春节后复工检查情况报告》(见附件2、3)报送至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四)工程监督机构对申请复工的项目,逐一进行现场复查,符合要求的准予复工;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整改,在安全隐患没有消除,各项防疫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前,不得同意复工。现场复查,由监督人员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复核表》(附件4、5),经监督机构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五)各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每周对所监管工程复工申请、复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复查情况汇总表》(附件6),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市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经站长审核签字)后,属于房建、市政(含地铁)工地的于每周五中午12:00前以电子件形式报市建委电子邮箱(njszjwzac@);其他专业工程报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疫情解除前管理要求(一)施工现场1、工地和民工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非本项目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2、进出工地和生活区必须实名制登记并每日检测体温;3、在公共区域活动,必须佩戴口罩;4、工人宿舍不得设置通铺,并保持良好通风;5、加强生活区、办公区环境卫生,对宿舍、食堂、厕所、浴室等人员密集尝试按防疫规定进行清扫消毒;6、民工用餐实行统一管理,不得购买非正规渠道的食物,确保食品安全;就餐场所开窗通风,分批安排就餐时间,控制每批就餐人员数量;7、发现体温异常或有干咳、全身乏力等症状的,应立即佩戴口罩,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8、加强疫情防控教育纳入三级教育范围,引导工人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除以上要求,项目部还应服从属地防疫部门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按要求上报疫情线索,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二)建设、施工、监理企业1、建设单位应支持施工、监理单位加强施工现场防疫工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提前复工,或未经工程监督机构复查合格即复工;2、施工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暂缓安排湖北籍施工作业队伍返宁,帮助项目部筹备各类防疫物资,协调解决相关困难;3、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各监理部的管理,督促监理部加强监理人员管理,服从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并加强对施工项目部落实防疫、安全生产的监理;(三)工程监督机构配合属地防疫部门,对建筑工地落实防疫措施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配合对防疫部门要求需采取隔离措施的工地进行严格管理;(四)全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政府要求,落实防疫相关工作,对上述要求落实情况开展督查。违规处置规定(一)发现防疫措施不到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未登记人员信息、未配备防护用品、未开展防疫和安全生产教育等情形的,扣减企业信用分,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责任企业进行处理。(二)对未经工程监督机构复查同意,擅自组织复工的,建设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动,停止渣土运输、夜间施工许可等审批,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最严厉处理。如系建设单位要求违规复工的,将暂停与该建设单位相关的其他工程手续办理。其他交通工程、水务工程、园林工程等由市交通运输局、市
南京市建设工程防疫方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