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交割原则第三章 入库管理第四章 出库管理第五章 费 用第六章 二次结算第七章 代 理第八章 质量纠纷处理第九章 IC 卡管理第十章 附 则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割仓储系统安全、顺利、及时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履约。所称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合同契约,根据交易所的规则进行的实物交收行为。第二章 交割原则第三条 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第四条 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管理实行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同一账户管理。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中的实物可用于参与交易所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履约。第五条 交易所指定仓库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其中金锭、银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取货地区为上海、北京、深圳地区;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存取货地区为上海、深圳地区。第六条 交易所交易的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交易所交易的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认可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第七条 交易所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1 千克、成色不低于 %的金锭;标准重量 3 千克、成色不低于 %的金锭;标准重量 千克、成色不低于 %的金锭;标准重量 千克、成色不低于 %的金条;标准重量分别为 千克、1 千克、3 千克、4 千克、5 千克、6 千克、成色不低于 %的铂锭;标准重量 15 千克、成色不低于 %的银锭;标准重量 15 千克、成色不低于 %的银锭及定向询价交割品种。第八条 对于 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 千克、成色不低于 %的金锭。标准重量 1 千克、%的金锭可替代交割,并实行升水制度,升水标准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交收实物须为 3 千克和 1 千克整数倍。第九条 参与现货全额交易,买方会员及客户需交纳买入实物全额资金,卖方会员及客户需将卖出实物全部存入指定仓库。参与 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买卖方会员及客户需交纳足额交易首付款。会员及客户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记入其剩余库存账户。第十条 交易所根据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交割次序,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交割。第十一条 买卖方会员及客户参加现货全额交易,交易所根据买卖成交量实时逐笔进行交割处理。每日交易所收市后,由交易所为参加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的交割双方进行交割处理,参加 Au(T+5)交易,应交割数量为到期合约净买卖交割量;参加延期交收交易,应交割数量为当日申报确立量。交割买方的实物货权计入其买入货权账户。第十二条 会员及客户参加 Au(T+5)及延期交收合约实物交割前,买方资金账户上应有足额资金(当日交易结束前 30 分钟,客户足额资金若不到位,由会员向交易所申报,按违约处理。),卖方实物账户应有足额实物,若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构成交割违约。对于 Au(T+5)交易合约,交易所按合约成交时间顺序进行履约配对;对于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交易所按申报时间顺序进行配对。由于交割违约方造成另一方配对不成功,则配对未成功方收取违约金。第十三条 构成交割违约,由交易所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7%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同时交收终止。第十四条 若交割双方均违约,由交易所分别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7%的违约金,违约金归交易所风险基金,同时交收终止。第十五条 交易所每日交割处理结束后,向会员及客户出具“会员库存结算单”,会员及客户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须在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 30 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交割储运部提出,逾期未提的视为确认。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卖方会员及客户进行交割处理时,按流水逐笔根据先扣除买入货权账户实物,后扣除剩余库存账户实物原则进行。卖方会员及客户有多个剩余库存账户实物时,根据先扣除库存数量最小的,余量再依次扣除的原则进行。第十七条 卖方会员及客户若提取剩余库存账户上的实物,则只能在其原存入指定仓库自提。由于指定仓库实物储存不以会员单位对应摆放,若自提出库的实物与原存入实物产生重量溢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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