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求助编辑《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市实际而制定的办法,适用于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目录转发市建委等部门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6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简称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收取、拨付、检查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社会保险费核定及落实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保费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第四条社保费用于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支出,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等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管站缴纳。第五条社保费属于社会保险收费,是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取费规定计入工程总造价,在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竞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社保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社保费,不得将应缴纳的社保费转嫁给建筑施工企业。第六条缴纳社保费采取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办理中标备案手续之前预缴社保费,并凭缴费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建设工程总造价结清社保费,凭社保费结清手续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七条建设单位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保费:(一)建设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预缴全额社保费。(二)建设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首次预缴社保费为总额的50%。(三)建设工程总造价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首次预缴社保费为总额的30%。(四)建设工程总造价5亿元以上的,首次预缴社保费为总额的20%。欠缴的社保费按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协议书》规定执行。第八条赴外埠施工的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当地实行社保费统一管理的,其社保费应当委托当地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收取,结算后转入我市社保费专用账户;当地未实行社保费统一管理的,仍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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