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大常委会县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办法(2016年6月2日开江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县级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决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开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开江县人大常委会对县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监督县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县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县级决算;撤销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开江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对县级预算草案进行预审;负责对县级预算调整方案、县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负责县级预算、决算监督的具体工作。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坚持线上(预算在线监督平台)与线下相结合,一般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增强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县人大常委会建立财政经济咨询专家库和县人大代表计划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制度。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全口径预算体系,政府债务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以及政府审计部门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情况,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的审查监督工作。经县人代会批准的县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硬化预算约束。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因特殊原因未纳入预算的事项,其支出方案或资金调度方案,县人民政府应在事前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在紧急情况下,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可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预算、决算以及预算、决算审计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县人民政府及县财政局、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及时给予答复。预算、决算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九条县财政局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报告有关县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政策变化、收支初步安排、可用财力预测等方面的情况。第十条县财政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县级预算草案及有关材料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预审。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预审时,可以选择部分部门预算、重点专项资金进行审查。第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对县级预算草案预审后,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向县财政局提出预审意见;县财政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预审意见采纳情况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反馈。县财政局应将修订后的县级预算草案报送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人民政府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经县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后的县级预算草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十三条县级预算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前,县人民政府可先按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第十四条县级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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