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细则为使我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更为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基本要求1、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加强我系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2、正确处理好发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既不搞一刀切,也不能搞突击发展。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力争使我院在校生中的党员所占平均比例达到并稳定在5%左右,一、二年级在3%--4%左右,三年级在1%--2%左右。3、加大对低年级申请入党学生的培养教育力度。4、入党积极分子一般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方能发展入党。5、充分发挥团组织在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团组织“推优”制度。6、在全面坚持党员条件的同时,发展学生入党应注重考察学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7、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在每学年结束前三个月,一般不再接收应届毕业生预审材料。8、对预备党员要坚持“半个月一汇报、一季度一考察”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做好工作。第二条: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1、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学生先进分子入党,是系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在新生入学后,应充分利用入学教育、军训、团组织生活、班会、政治学习、党课等形式,及时对新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引导和激励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申请入党。2、对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的共青团员,团组织每学期组织一次“推优”工作(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工作由院系团委统一组织,由团支部组织全体团员参加。经团组织“推优”,党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作为培养考察对象进行有计划培养的人员,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同时要及时确定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对培养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并要求培养对象定期(一般为半个月一次)向培养联系人口头或书面汇报;培养联系人也要定期找培养对象谈话,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入党积极分子一般经过至少一年的培养、教育,并经党支部研究和党总支审查,确认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方可作为党的发展对象。3、院党组织应有计划、分期分批将入党积极分子选派到学校党校进行培训。在中学阶段已参加过党校培训的学生,仍需参加我校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4、入党积极分子毕业时,学院党组织应当将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及其它的有关材料转给其就业单位党组织。 第三条:学生党员的发展1、发展党员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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