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是否合法的依据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第四十八条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民发[2012]124号)“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综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捐赠人的慈善捐赠应当基于无偿的原则,受赠人不得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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