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海外医疗综合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25120**********)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健康调查问卷、被保险人清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人第二条 个人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员,包括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近亲属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员。被保险人第三条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投保前连续 12 个月在中国的日常居住地的居住天数超过 240 天。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包括主被保险人与附属被保险人:(一)主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 30 日(含 30 日)至六十四周岁(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达至七十四周岁)、能正常工作、正常劳动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经保险人同意,均可作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二)附属被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的以下家属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配偶:凡投保时年龄在十八至六十四周岁(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达至七十四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正常劳动或正常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合法配偶。父母:凡投保时年龄在十八至六十四周岁(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达至七十四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正常劳动或正常生活的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 30 日(含 30 日)至十八周岁(含十八周岁)及以下、未婚、经济上完全依赖主被保险人的主被保险人子女。子女包括主被保险人的亲生子女、合法领养子女、经济上依赖于主被保险人并与主被保险人居住和生活在一起的继子继女。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上述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中途终止本保险保障,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期间内不得再重新投保。第四条 如被保险人的日常居住地非投保人所在地,保险人有权提高保险费率或增加限制条件承保。在被保险人离开其日常居住地期间仍可以享受保障。但若被保险人长期离开其日常居住地,保险人将保留可根据被保险人新的居住地进行保险费调整的权力。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符合本条款第三条所列条件的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保险单的未满期保险费。受益人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七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在本条款责任范围内选择如下保障项目。本合同的保障项目,最终以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障项目同主被保险人保障项目。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等待期为90 日,续保者不受该等待期的限制),经保险单载明的保险人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定初次罹患疾病,需要进行本条款第八条列明的医学治疗,在保险期间内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进行医学治疗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费用,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项目在约定的限额内对以下项目进行赔付:(一)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经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在中国境外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治疗产生下述医疗费用::(1)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医疗必须的重症监护室和观察室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床位费、餐饮费、医院常规护理费;(2)医院门(急)诊室费用以及家属的陪床费;(3)使用手术室及进行手术的费用;(4)在医院或诊所就诊时与治疗相关的由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医学翻译而产生的费用。(急)诊进行治疗的,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治疗费,包括但不限于门(急)诊医疗服务费、门(急)诊医生诊疗费、门(急)诊处方药费用。。、治疗、医疗护理或手术产生的费用。、手术、检查和药品费用:(1)由执业麻醉师进行的麻醉;(2)由医生或在医生监督下用于诊断和治疗而进行的化验、病理诊断、X 光检查,以及放疗、放射性同位素疗法、化疗、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脊髓造影、脑电图、血管造影、CT 扫描和其他类似检查和治疗;(3)输血、输血浆或血清;(4)输氧、输液或注射针剂。,以及被保险人手术后 30 天内且被保险人返回中国的日常居住地之前使用的术后治疗处方药物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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