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托管机构(小餐桌)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依据省政府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生托管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受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监护人委托,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赢利性服务机构。第三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第四条学生托管机构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学生饮食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第五条学生托管机构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实行备案制度。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学生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备案、公示和指导监管工作。第六条学生托管机构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地点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食品加工及用餐场所面积应与就餐学生数量相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等固定场所,供餐实行分餐制;食品加工场所有上下水设施,至少有3个固定专用清洗水池,洗菜、洗肉、洗餐具的水池应有标识并且专用,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并设有学生洗手设施;食品处理区地面使用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有通风排烟设施,窗户应有防蝇纱网;有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的食品冷冻冷藏设备设施及食品留样专用冷藏设备及用具。食品加工设备,食品容器、工具和餐饮具等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设施。第七条学生托管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学生托管机构备案申请表》; 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开办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五)饮用水水质检测合格证明或自来水公司收费凭证及复印件;厨房平面图;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九)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第八条备案机关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申请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被受理后,备案机关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学生托管机构备案检查表》,现场签署结论或意见。第十条学生托管机构名称、开办人变更的,要及时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开办场所变更的要重新备案。第十一条开办者停止学生托管机构经营的,应主动到备案机关注销备案。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备案机关将予以注销备案。第十二条学生托管机构开办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每日健康晨检。从业人员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经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和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和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不得加工制作凉菜、生食海产品,豆角(四季豆)、豆浆等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高风险食品,食品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学生餐饮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食品应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严禁向学生提供《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供餐方式一律实行分餐制。(十)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做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第十三条学生托管机构应建立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停止经营活动,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二)妥善保护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用具、设施设备及现场;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样品。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前,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公告学校周边备案的学生托管机构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择。第十五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学生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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