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指导意见二00五年十一月1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的要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公告(第25号)”的指示精神,新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2004)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交通工程中机电工程按本标准第二册执行)。本指导意见是依据交通部颁布的规范性文本编制的,如果此两个规范性文本有所变更,则本指导意见也做相应的调整。,竣工工作则参照交通部竣工验收文件执行;参股的高速公路项目和国省道项目的交工验收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2002)212号文的要求按国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实施交工验收工作。绿化工程则根据设计文件的技术指标要求(成活率冠径高度行距密度五项指标),对主要苗木品种的每种苗木按其总量10%的比例进行交工前检查评价,该项目不作评分。,当本指导意见与颁布年份最新标准或国家有关新文件冲突时,以最新标准和文件为准。,并在验收工作中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2第二部分(交)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即要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包括所属标段内的所有变更工作和全部质量问题整改到位,同时,施工现场应达到工完场清的要求;(二)公路工程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必须按照检评标准的数量要求进行自检:其二,是自检必须是合格,即等于大于75分。交通工程的施工单位根据其相关专业工程质量检评标准开展自评合格后,才能提请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验收。(三)监理单位对合同段工程质量的进行评定: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范要求的独立抽验数据进行评分,只有对特殊部位或特殊构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认可才允许采用共检资料。3(四)省质量监督站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含交通工程)。(五)内业资料按交通部规范的要求整理,汇总评定:此项内容是指附录一中的第三、第四、第五部分,其组卷归档应按档案管理(交办发《2001》390)号文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参照(粤档发《1999》40)号文执行,交工验收时基本完成资料档案的预立卷工作;(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编制合同段的工作总结并提交项目法人。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客观地编制设计总结,并继续做好工程后续服务和后评估工作,确保项目交验的完整性。(七)项目交工验收前完成的协调和准备工作:项目法人编制交工验收工作计划,并成立交工验收工作组,具体落实检测验收的各项工作。同时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加强咨询省路桥公司、省交通集团、省质量监督站等单位的意见,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第三部分:1、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2,、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3、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4、对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检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第十一条.交工验收中,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做好各项交工验收工作,并组织监理单位按相关工程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编制交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应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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