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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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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佛禅环罚祖字〔2019〕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20487法定代表人:苏家平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99号天涯楼19-20层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4日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燎原路南侧佛山岭南天地-13a地块商住项目工地现场检查。经查,该项目由你单位负责基坑围护、土石方开挖及桩基础工程旋挖桩分项工程,现场发现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一台挖掘机和一台旋挖桩机在施工工程中排放大量可视黑烟,属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佛府﹝2018﹞92号)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3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佛禅环罚祖字〔2019〕第3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19年6月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提出“1、当事人项目开工后是初犯,能认识错误并第一时间清退排放可视黑烟的移动机械;2、当事人对排放可视黑烟的移动机械的处罚依据有异议等理由,希望能酌情从轻处罚。经我局审核,你单位上述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可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不予采纳。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一)责令停止排放黑烟机械的使用;(二)处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元)的罚款。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一)关于责令停止违法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履行方式、期限你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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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