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0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0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18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6月2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第五条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等活动中履行相关职责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城乡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城市管理、价格、环境保护、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物业管理应当纳入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屋、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房屋、公安、民政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物业管理信息。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推进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律制度,开展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和从业人员培训,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协助房屋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前,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结合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一)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且相对集中的项目,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统筹考虑项目分期、配套设施设备设置对物业使用和管理的影响。第十一条建设单位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0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4168
  • 文件大小36 KB
  • 时间20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