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要求、卫生质量要求、检测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居住建筑中公共使用部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airconditioningventilationsystem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equipmentofairpurificationandsterilization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回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设备。 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matterlessthan10μm(PM10)空气动力学直径不大于10μm的颗粒物。 管理责任人personincharge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4 新风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并符合以下要求:——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低于排风口;——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进排风不应短路。 空调机组、风管(道)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过滤处理。空调机组应设置粗效过滤器、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宜设置过滤器的压力表、自测风速及超压自动报警装置。有回风的空调系统宜加设中效过滤器。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宜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不应释放有毒有害物质。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冷凝水管道应设置水封。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加湿过程中应有控制军团菌繁殖措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回风的主风管(道)上应设置不小于300mm×250mm的可开闭窗口,也可用送回风管上的送回风口替代。 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和自然通风口,远离高温和有毒有害气体,应设置冷却水系统持续消毒装置。 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开放式冷却塔池内侧应平滑,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5 新风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新风量场所新风量m/h·人住宿场所宾馆、饭店、公寓式酒店、住宅等≥30餐饮场所餐厅、咖啡厅、酒吧等≥20沐浴场所浴室、浴场、洗浴中心、足浴等≥20文化娱乐场所游艺厅、歌舞厅≥3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棋牌室、网吧等≥20美容美发场所美容店、美发店、美甲店≥30购物交易场所商场、书店、超市、营业厅等≥20体育健身场所游泳馆、健身馆≥30体育馆≥20文化交流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30展览馆≥20候诊室≥30候诊与公共交通场所候车、候机、地铁站台、轨道交通车厢≥20办公场所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30学校教室、计算机室等≥ 送风送风质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送风质量项目要求PM10≤≤500cfu/m3真菌总数≤500cfu/m3b- 风管(道)内表面风管(道)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风管(道)内表面项目要求积尘量≤20g/m2细菌总数≤100cfu/cm2真菌总数≤100cfu/ 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冷却塔、盘管、表冷器和加湿器使用或产出的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不应检出嗜肺军团菌。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运行时应进行卫生检测,运行后每两年进行1次卫生检测。 开放式冷却塔在运行期间,每三个月至少进行1次卫生检测。 检测项目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测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卫生质量的要求项目。 抽样比例不应少于空气处理机组对应的风道系统总数量的5%;不同类型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类至少抽1套。 空调风系统每套应选择2个~5个代表性部位。 空调水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和空调加湿用水分别不应少于1个部位。 检验方法卫生质量的检验应按照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规定的方法执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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