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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烘炉、煮炉和试运行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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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锅炉烘炉、煮炉和试运行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检验批部位
项目经理
工程施工
单位名称
分包项目经理
专业工长
分包单位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施工班组长
序号
GB50242-2002的规定
施工单位
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记录
主控项目
1
锅炉火焰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焰应在炉膛中央燃烧,不应直接烧烤炉墙及炉拱。
2、烘炉时间一般不少于4d,升温应缓慢,后期烟温不应高于160℃,且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4h .
3、链条炉排在烘炉过程中应定期转动。
4、烘炉的中、后期应根据锅炉水水质情况排污。
2
烘炉结束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炉墙经烘烤后没有变形、裂纹及塌落现象。
2、炉墙砌筑砂浆含水率达到7%以下。
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一般项目
煮炉时间一般应为2~3d,如蒸汽压力较低,可适当延长煮炉时间,非砌筑或浇注保温材料保温的锅炉,安装后可直接进行煮炉,煮炉结束后,锅筒和集箱内壁应无油垢,擦去附着物后金属表应无锈斑。
施工单位
检查评定结果
项目专业质量检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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