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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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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 2002年7月,李海生与同市一吧女杨某认识,此后不久两人开始公开同居,并以夫妻名义互相称呼。李海生自知性命不长,于是写下了一个遗嘱。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老张系湖南省长沙市一退休工人,现年64岁,丧偶,没有子女。2002年4月与一28岁女子李某认识,此后两人大有相见恨晚的架势,很快同居。老张在该女子劝说下,于2003年4月为新婚作准备花费近40万在长沙市天心区盖了一栋房屋,户主登记为李某。在入住后不久,李某开始对老张态度冷淡,后来干脆不再开门,老张也就不能进入新房了。因二人没有经过合法婚姻登记,房屋户主又登记为李某,老张百口难辩,于是向一律师求教,此案老张应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四案例五案例解决方法与评析关于案例一,此案曾由一知名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作为辩题而经过了激烈的争论。正方认为该案有悖于民法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原则,该女子(吧女)仅仅与李海生同居了几个月就侵占了别人家庭20年辛苦创建的家业,所以应该取消这份遗嘱。反方认为,该遗嘱是公民李海生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符合法定遗嘱的要件,而且此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完全合法有效,所以应该予以执行。最后该模拟法庭判决李海生处理全部家庭财产的行为无效,他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此遗嘱部分有效。依照法理,遗嘱本来是只能在合法继承人之间进行的,对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能成立遗赠。该案正方请求依照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以达到真正的公平合理,然而依照民法解释学,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才能使用民法基本原则,或者法规不能与民法民法基本原则相悖。此案李海生遗嘱并不违法,所以模拟法庭判决比较适当。关于案例二,方天奇与该女子婚姻登记时女方系未达合法婚龄,所以应判决婚姻无效,二者系同居关系,至于子女的抚养应依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原则,判给经济能力较好以及亲情关系较好的一方。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解除的非法同居关系仅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其他同居关系则不再予以处理。同时应该指出,我的“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也就是夫妻双方虽然没有等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有夫妻关系的事实,法院也可以认定夫妻关系成立。目前关于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关于案例三,老张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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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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