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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学习交流材料(精简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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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学习交流材料县委办公室吴健2013年5月?第一部分概述?第二部分公文种类?第三部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第四部分行文规则?第五部分公文拟制?第六部分公文办理?第七部分公文管理?第八部分精简文件简报要求第一部分概述新《条例》与原《条例》和《办法》比有什么新变化?一是实现了党委、政府两大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统一:结束了因文种、格式、用纸等不统一带来的麻烦。二是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新《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这些概念更加简明、科学。新《条例》与原《条例》和《办法》比有什么新变化?三是公文种类有新变化:原《条例》和原《办法》共18个文种,新《条例》确定公文种类15个,去掉了“指示”“条例”“规定”3个文种(“指示”已多年未用,“条例”“规定”列入了法规性公文);将“会议纪要”改成了“纪要”;对各文种的适用范围作了更为完整、准确的表述。四是公文要素有新调整:规定公文由18个要素组成,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页码”2个要素,减少了“主题词”1个要素;规定涉密公文都要标注份号;规定公文标题应加发文机关名称等。新《条例》与原《条例》和《办法》比有什么新变化?五是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如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等。六是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明确了公文起草要求;将“校核”改为“审核”,虽一字之差,要求却大不一样;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等。这些程序性规定,有利于保证公文质量。新《条例》与原《条例》和《办法》比有什么新变化?七是优化了公文办理流程:收文办理中,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增加了“初审”环节,强化了“传阅”“答复”两个环节;发文办理中,将前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发文办理环节由8个减少为了4个。八是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提出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配备工作人员和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的要求等。这个方面我市市级各部门差距很大。第二部分公文种类文种选用上容易出现什么问题?■缺少文种(如标题仅有单位名称和事由)■使用非法定文种(如调查报告、总结、计划、规划等,要区分党政机关公文与机关常用应用文、法规性公文的使用,发布非法定文件要用法定公文“转载”,按行文关系选用载体文种,非法定文件作为附件)■文种重叠(如关于##的请示报告)■生造文种(如方案、汇报、建议、申请)■文种作为公文标题(如公告、函)■文种混用(如请示与报告、请示与函)■同类公文使用不同文种(如内容相同而文种不同)第三部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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