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苏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培育和建立建筑节能市场服务体系,提高建筑能效,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8]192号)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以及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的资金。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本办法所称“机关办公建筑”是指本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第三条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重点支持示范效应显著、节能成效突出的建设节能项目。第四条建筑节能资金的支持范围:(一)建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包括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进行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和建筑能效公示等补助支出,其中,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补助支出,包括安装分项计量装置、数据联网等补助支出;(二)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项目;(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包括:、供热制冷;、照明;;;;%及以上标准示范;;。项目申请单位及其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能力及良好的资信。(四)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研发和推广示范;(五)经批准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的其它支出。第五条建筑节能资金申报材料:申请建筑节能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填报《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申请表》。申请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引导资金项目,应参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编写提纲》编写工作方案。申请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引导资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示范示范项目引导资金的项目,应编制《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第六条建筑节能资金采取补助、以奖代补、贴息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支持。第七条市级建筑节能项目的申请单位经各主管部门同意,区属建筑节能项目的申请单位经各区政府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将《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八条对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和研发和推广示范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推进建筑节能工作需要,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条件成熟的项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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